热费收取标准及配套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西乌旗**相关规定执行。
一、热费收取标准及依据
(一)、收费标准
根据《关于同意执行2009年度集中供热相关供热相关收费标准的批复》西政字[2010]156 号文件。我*收费标准为:每个***暖期(7个月),居民热价为3.65元/平方米·月, 非居民热价为5.10元/平方米·月。
(二)、有关报停及收取热补偿费的规定
根据《关于同意收取西乌旗城镇供热报停用户基本热费的批复》西发改价字[2013] 177号文件明确规定:
1、西乌旗所有新接集中供热的建筑物,其开发建设单位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一年的整 体供热合同,并向供热企业预交纳一年的热费,集体供热,不许报停。
2、购房者从签订购房合同时起负责热费交纳,购房者入住并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合 同后,次年可以报停热,但要向供热企业交纳应交热费20%的热补偿费。
二、配套费征收标准及依据